大胆!这2人竟敢瞒报事故真相最后被刑拘!

时间: 2024-08-13 00:00:35 |   作者: 开云体育官网

  • 7月31日,深圳某碎石场内,5名值班工人正在作业,其中一名颚式破碎机操作工,此时,另一名颚式破碎
设备简介

  7月31日,深圳某碎石场内,5名值班工人正在作业,其中一名颚式破碎机操作工,此时,另一名颚式破碎机操作工准备启动设备,便事先用对讲机喊话是不是能够启动。

  在没有人员回复的情况,该操作工立即按动了设备按钮,将在传送带上的操作工直接送到了粗磨机内并致其重伤。

  其他工人发现后,立即将受伤者送往医院抢救,不幸的是,因伤势太重抢救无效死亡。

  照常理,人死于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待查明真相后应依法论处,该罚罚,该追责追责。然而,该碎石场管理者为避免受责竟打起了如意算盘,欲用瞒天过海之术与生产主管串供,以瞒报事故真相来逃离法律的制裁。于是,面对警察询问,其竟将死亡原因说成路上摔倒所致!

  最后,在民警多方调查、取证以及海量监控数据的对证下,嫌疑人自知纸难包火说出了事故真相,并承认了自己犯罪经过。事后,2名嫌疑人被依法刑拘,案件进一步审理中。而根据有关法律,该碎石场可能还会被处以100万至500万的行政处罚!

  《刑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主要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135条第1款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35条第2款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出现重大事故,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筑设计企业、设计单位、实施工程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减少实际工程品质衡量准则,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很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